文/曹中勛
202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阿西莫格魯、約翰遜和羅賓遜三人,表彰他們在制度經濟學研究方面的成就。
“諾獎”“經濟學”這樣的詞匯,也許讓人覺得這些研究只與國家層面的事情有關,而與企業經營管理相距甚遠。其實,制度經濟學所研究的正是制度如何激勵(或抑制)組織當中人的行為,從而影響組織的經營效果。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當企業在琢磨設計出何種制度能夠更好地激勵員工,我們完全可以稱之為制度經濟學研究(我們的總控可變薪酬治理技術,也可以稱之為制度經濟學——編者注)。
01 制度的激勵性是關鍵
制度經濟學早就得過諾獎。1993年,經濟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斯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他在研究制度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的成就。道格拉斯對制度的定義如下:制度是社會(組織成員)的博弈規則,或者更正式地說,它是人為設計的、塑造人與人之間互動的各種約束。
這個定義體現了制度的三個重要元素:
(1)制度是由作為社會成員中的個人(決策者——編者注)決定的,其中包括了正式規則,如規章制度,和非正式規則;
(2)制度會對行為施加約束;
(3)制度通過影響激勵來塑造行為。
雖然每位因制度經濟學獲得諾獎的學術方向不同,但總體上研究的重點都是制度如何通過影響激勵來塑造行為。比如今年獲獎的阿西莫格魯的代表性發現“包容性制度創造繁榮”,就是在具體制度特征上進行了研究。
若再往前,斯密的《國富論》也可稱之為制度經濟學。
而現在,法學領域中興起的法律經濟學,也可以歸入制度經濟學領域,只不過其研究的范圍聚焦于法律制度。
02 企業組織有何不同?
制度通過影響激勵來塑造社會成員的行為。換句話說,制度通過鼓勵某些行為、懲罰另一些行為,從而塑造了組織的總體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影響了企業中信息、知識、資源、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配置效率,最終影響了組織的經營效果。
那么對于企業組織來說,從中能獲得什么啟發?
其中有兩點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企業組織的基本制度不是由企業決策者決定的,而是由國家決定。國家通過法律法規,為企業的運轉設置了基本規則。比如,員工的薪酬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比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得到客觀證據支撐的理由。
既然法律法規由國家規定,那么企業決策者是不是毫無作為呢?
這就帶來第二點分析:
第二,雖然國家層面設置了法律法規,但在此范圍內企業仍有創造規則的空間,包括正式規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非正式規則。
即使是經營同樣業務、有同樣資源的企業,其成就很不相同,正是因為第二點的影響。
03 制度的文化與文化的制度
上文提到,影響組織經營效果的“制度”,包括了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
正式規則是法律、規章,這一點好理解。非正式規則是什么呢?
在明確地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再看一看經濟學研究的另一流派——文化規范說。經濟表現存在差異的另一個潛在根本原因是文化差別。根據文化假說,由于特定的共同經歷、宗教教義、家庭紐帶的強度或不成文的社會規范,不同的社會對激勵的反應是不同的。
認真閱讀的讀者可能已經發現,文化規范說中本身變帶有“規范”一詞,也帶有“激勵”一詞。其基礎邏輯仍是“(文化規范形成的)規則有激勵性(以及對某些行為的負激勵性)。”
其實,制度經濟學者也注意到了“組織文化”這一元素。道格拉斯·諾斯的理論中已經提到“制度文化”的問題,但未深化其理論。有些制度經濟學者,如旅美制度學者方紹偉先生甚至提出:
“制度的要害不是制度確立而是制度運行的文化特征,文化特征的要害不是文化的類型而是文化的博弈規模和復雜程度及其具體規則的差異。”
用白話翻譯,并套用到企業治理的語境中,就是:
l 制度之所以起作用,不是因為它寫在紙上了,而是因為它的“運行”塑造了企業組織的總體行為模式(文化);
l 文化之所以起作用,不是因為墻上宣稱什么樣的文化,比如宣稱要“家文化”“共創共享”“尊重人才”等等,而是組織的文化所形成的制度(規范)。
以上兩點結合起來,便是“制度的運行塑造了文化,并進一步形成制度”。
這聽起來有點繞,但如果本文的讀者閱讀過《“以吏為師”,持續改善組織生態》一文,就能夠理解這一點。在那篇文章中,我們指出“制度”不僅指制度本身,還包括了制度的執行質量(參考下圖),并且分析了“制度的執行”本身,是如何塑造行為范式,也就是未寫在紙面上的制度的。
現在,我們可以回答本節首部提出的問題了。諾獎得主諾斯的制度定義中的“非正式規則”是指什么?非正式規則就是那些未寫在紙面上的制度。
制度的執行,本身毫無疑問會受到執法者本身文化屬性的影響,包括其價值觀、受教育程度、性格稟賦等等。比如,一個內心有著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的價值觀的企業制度執行者,必然會利用紙面上的制度懲罰那些雖然有助于企業經營但卻與執行者個人不和的人。如果其專業性不夠(受教育程度的影響)而恰巧又性格陰狠的話,其懲罰的“細致”和“勇猛”程度就會很強,在團隊范圍內形成寒蟬效應,其效果會使紙面上的制度形同虛設。故秦法雖在,而趙高能指鹿為馬,就是例證。故中國先哲有說:“文武之道布在方冊,人存政存人亡政息”。
所以,關注制度對組織治理的效果,不僅要關注制度設計之妙,還要關注用人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