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總:
見信好。謝謝您的電子郵件。并感謝您對浩富同人的關注。您對我們的總控可變薪酬治理技術理解得總體是對的。很明顯,您在我們公眾號上讀了很多篇有關總控可變薪酬治理技術的文章,而且讀得很細。現在像您這樣認真閱讀文字的人不多了。
愿意向您進一步說明幾個問題:
誠如您所說,總控可變薪酬治理技術“能夠高效地控制成本......在法制環境下,有效意味著必須在法律上有效。”
這的確是我們薪酬治理技術的特點。不同于很多純粹“管理思維”型解決方案,我們的體系中有一系列“立法技術”應用。這是保障組織治理策略能夠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借機闡述一下我們這套技術的潛在用心——控本并不是終極目的,圖強才是。控本是為了保障財務平衡,是為了求生存。但控本是圖強的前提條件——在當前的經營環境下,尤其如此。
但最終目的是要圖強。
要圖強,就要激發組織活力。
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變法,改變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動態地按工作效果付薪。
李悝變法、商鞅變法、小崗村改革,其本質都是打破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按工作效果付薪,從而達到激發組織活力的效果。
限于篇幅,書盡于此。如您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繼續來信。
當然,您也可以預約面談;或您買張機票,約請我們上門為您講解。
誠祝
商祺!
——浩富同人